在常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无需对彼此负起
侵权责任的,除非他们涉及共同的
侵权行为,或者其中某一方是没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另一方则担任了他或她的
监护人角色。在两个以及更多的人共同施行了侵权行为并给他人带来损害的时候,他们必须对各自所实施的那部分责任向被侵害者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受到限制的非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责任就会落到他们的监护人身上。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监护人,如果能够恰当履行他们的
监护权,那么就可以适当减轻他们因这些问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