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逐渐疏远,而男方却拒绝放手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即通过民事
申诉程序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决定是否能准许
离婚的最终标准无疑是夫妻之间的情感是否已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然而,为了证实这一点,女方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救药地破裂了。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女方未能提出任何法定的离婚请求,且男方仍然表示坚定的反对态度,离婚对这对夫妇来说就不仅仅是个名词,而是要涉及到他们的各种权益。当双方观点不同时,法院更倾向于给予这个家庭一段和解的时间。因此,在这种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离婚,同时男方又坚定地反对离婚的局势下,女方应该做好心理准备,第一次
起诉离婚,被判决离婚的几率微乎其微。然而,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情况均可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志:1、
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抛弃
家庭成员;3、多次触犯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教育屡教不改;4、由于个人情感问题,双方
分居达两年以上;5、另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6、除上述以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所有其他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