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
人身伤害的
退休人员而言,要求对方支付
误工费用是合理并且能够获得支持的诉求。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个人收入因事故而受到影响时,必须对相关方提出误工费用
赔偿的请求,无论受害者是否已经退休,都有权享有这一权益。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间以及其当前的经济收入水平来确定,如果受害者拥有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将根据其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进行计算;但若受害者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则应参照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实际收入作为计算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