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于劳动契约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在
试用期者需提前十五日向其提出辞呈,则该事项为
非法行为;而若是在上述前提下,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商定,在完成试用期并正式转正之后再行提前十五日
递交辞呈,那就是符合规范的行为;若在此之前,双方均未对相关事项有所约定,那么劳动者在决定
辞职之时便需要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以确保
劳动关系的有序终止。根据现行
法规之规定,劳动者拥有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
离职申请的合法权益,从而
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同样享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权利,以便顺利地结束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