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的女方欲
离婚,而男方并无此意愿,那么女方可以选择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需要带着有效的
结婚证明文件、个人
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详细的
诉讼状及其副本,前往男方
户籍所在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机构进行
立案投诉。如果男方的居住地点并不固定且不唯一,那就必须考虑将案件提交至其实际居住地的相应法院进行处理。法院对收到的
申诉进行立案审查以后,一旦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便会对此案作出判决。在此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构成夫妻情感破裂的因素:第一,存在
违法的
重婚或与他人类似的行为;第二,存在
家庭暴力或虐待家人、遗弃
家庭成员等恶劣行为;第三,具有不断犯错、扬言自杀之类的自残行为;第四,由于感情不合,双方连续两年处于分离状态;第五,其他导致双方不能和睦相处的特殊事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