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
纠纷申诉材料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接纳处理的决定,并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诉者有关情况;若仲裁委员会决定予以接纳处理,则需要在作出对应决定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发出含有应诉通知书以及
申诉书副本的书面通知,并告知被申诉者需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
答辩状和相关
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职工人数超过三十人的集体性
劳动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此类劳动争议申诉书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接纳处理的决定。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以接收处理,那么在作出该决定的同时也将制作出相应的不予接收处理通知书,及时发送给申诉者;反之,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接受处理,那么在作出接受
处理决定的同时,还会利用通知书或是布告等形式向
当事人进行通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