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试用期间因病就医期间遭到解雇,这无疑属于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劳动者有权利向所在的机构提出二倍
经济补偿赔偿的要求。当劳动者身患疾病且已过规定的
医疗期之后仍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甚至是无法接手用人单位另外分配的新任务时,单位可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当事人或额外向其提供一个月的
工资后,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经济补偿方面,通常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任职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服务满一年则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给到劳动者。若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可视为服务了一年处理;反之,低于六个月的服务时间,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