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
交通事故引发
工伤问题时,受害者有权同时诉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工伤定残后的相关补偿,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可获取双重金额的
赔偿金。在处理这类复杂情况时,受伤者应依法依规申请交通事故
赔偿以及工伤赔偿。具体而言,伤患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申请:首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中,伤员有权利要求
责任方赔偿其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
误工工资、
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交通快递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等项目。若经判定为残疾人士,则可额外申请
残疾赔偿、
精神损失费等专项资金。其次,在处理工伤赔偿事项上,受伤职工可向
社保部门提出夏利,提出对于已在交通事故中由伤者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同时凭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残疾级别数据,申请一次性的医疗
补助金及一次性的残疾
补偿金。若最终与用人单位解除了
劳动合同关系,伤者仍有权就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追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获得
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
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