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构成体倒塌所导致的
人员伤亡情况下,通常应由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构成体或是其它设施的倒塌可能源于诸多不同的原因,如项目工程存在各类质量问题,或者是长期缺乏维护保养等原因。同时,也可能是用户或所有者私自更改了承载结构,面对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有损失负全责。当然,如果确实是其他相关
责任人引发的原因,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然享有向涉及此类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溯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