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已婚夫妇在
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应当被归类于一方的
个人财产范畴,不论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存在,均不会转变为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益的
共有财产。当然,如果双方
当事人自己有过特意的协议或者约定另行处理则需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果在婚前购置的
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了配偶的姓名,我们便可以理解为这是他们在婚前
财产所有权问题上重新的意愿表达与约定,由此,该房屋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即使
产权登记簿上已有对方的名字,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另一方就拥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关于这种情况下如何分割该房产的权属,主要还是看双方在事前是否产生过相关书面或
口头协议,如果没有协议,那么还需要结合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如各当事人对于该房屋的
出资贡献、对家庭生活的付出等等综合性因素来综合考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