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等同于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含有以下三大类型:第一类为无
行为能力者签署并签署的合同以及
限制行为能力者由于法律约束而无法自主签署的合同,此类合同需得到其
法定代理人的明确认可方能生效。第二类为无权
代理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此类合同在未经本人追认之前,不会产生对本人的法律约束力。第三类为
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请求法定代理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追认,若在此期限内,法定代理人没有表示任何看法或表示拒绝追认,则可视为拒绝追认。值得注意的是,在
民事法律行为受到追认前,善意的相对方具有撤销该项行为的权利;撤销应当以
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