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经过公证之后并不能必然地
保证其有效性。是否具备法定效力并非取决于法律程序的执行,即
证据公正的程序。公证的目的仅仅在于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但并不能以此来保证所确认的内容具有实际执行力。反过来说,只要遗嘱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没有进行过公证也同样拥有
法律效力;相反,即使通过了严格的公证手续,如果遗嘱本身存在缺陷或漏洞,依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