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某一方所独担,双方均需为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以下几类举证责任颇为常见:1.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过程中,患者必须率先证明其与
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存有医疗合作关系并且确实遭受了
医疗损害。而作为另一方的医疗机构则需要提交相关
病历资料以展示其相应的诊疗流程。2.针对除医疗产品损害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若患者一方坚信医疗机构存在
医疗过失,且该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假如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可以推断医疗机构具有过错:(1)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与
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3)医疗机构刻意
伪造、篡改或毁灭相关病历资料。4.当涉及到医疗产品
损害赔偿纠纷时,患者一方应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此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