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规定的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相应的
罚金。
在涉及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罚则体现为对相应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也会对该单位中负责主要管理责任的人员以及对
犯罪负有
直接责任的其他具体
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依照上述第一部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协助
网络犯罪活动而言,以“
情节严重”作为其入罪的基本门槛。
若
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他/她正在向他人提供协助以进行网络
犯罪活动,并且有如下状况之一发生时,应获认定为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罪行:
即(1)行为人为未经甄别的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援助;
(2)从支付结算的角度来看,金额达到了二十万人民币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专业服务,以致于资金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4)通过相关活动获得的
违法所得高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5)曾在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网络犯罪活动、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
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由于其所提供的援助而使被帮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的数字总额达到了上述第二到第四项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7)其他可视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对于采取前述规定的行为范例,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可能难以明确探求到被援助者是否实际构成了犯罪,但是如果相关的数额总计达到了前述规定的第二到第四项标准的五倍甚至更高的水平,或者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产生,那么这些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追究他们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