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关于女儿
抚养权的问题将由法院在充分斟酌子女发展利弊的基础上进行裁决。首先,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婴幼儿,原则上他们的
监护人应该是母亲。然而,如若母亲存在如下任一情况,父亲也有权取得
孩子的抚养权:(1)身患难以治愈或群体感染性的病原体沾染的疾病,这使得子女在与其共同生活中面临严重风险;(2)有经济保障却未尽到相应的
扶养义务,但父方希望获得抚养权并提供生活空间;(3)由于各种缘由,子女确实不能跟随母亲生活。其次,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儿童,父母双方都有资格想要永久地拥有他们的
监护权,此时,假如某一方存在以下某种状况,可以被优先考虑作为最终的
抚养者:(1)接受了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长期跟随其生活,改变当前的居住环境将会对子女的身体发育及心理健康产生显著损害;(3)岀于其他各种理由,该子女无法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4)没有其他骨肉至亲,而对方却有其他血脉相连的儿女;(5)孩子与其生活在一起,会促进孩子的身心成长,然而对方却患有长期难治或具有广泛传播性的传染病,或者有着其他可能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那么这个孩子就不适宜再与其共同生活。第三,有关已经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辈还是母辈生活的争议,应当充分尊重并采纳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