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重修之后若再度
离婚,关于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倘若在协商过程中产生分歧无法达成共识的,则需要移交至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裁决与处理,并且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公正平等、相信并照顾子女及妇女与没有犯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全面判定。对于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种种事项,都应当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