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倒塌后宅基地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需要视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房屋因自然灾害而发生垮塌,那么此时宅基地的
使用权实际上仍归属原始
产权人,对于这种情况,他们有权申请在原地重新兴建,经过合法程序建设完毕并获得新的
不动产权证书。然而,如果房屋由于超过规定的两年闲置时间或者修理不当,折旧严重以致严重破损而倒塌,那么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将由村庄收回。在此种情形下,则该宅基地不再具备
法律效力。所谓宅基地,它是指由农村村民为了建造居住用房以及附属设施而申请占有和使用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住房、附属用房以及庭院等建筑用地,从土地
类别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些用地都是归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这一范畴。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特定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常仅限农村居民享有;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也是有限制的,它仅仅涵盖了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同样具有特殊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维护个人居住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获取不再需要支付任何
对价;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在理论上是没有
有效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