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个常见的问题,即当夫妻间的关系出现裂痕,可能面临
离婚之际,突然意识到自己对于孩子的深厚情感,感到无法割舍。对于这个困境,可以参考如下几点建议:1、若夫妇彼此间的感情不再牢固,确实可以考虑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然而无论如何,对于孩子的照顾绝对不能被忽视。许多夫妇也同样担忧此类情况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尚且能够维系家庭稳定和睦的基础上,应更多地为孩子着想,选择慎重处理此事。反之,如果确认整段婚姻已经走到尽头,无法挽回,不得不选择离婚,那就应该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这时候,可以尝试通过双方协商或者诉诸法律途径来争夺
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协商失败,那么在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时,务必将这部分问题一并提出并得到妥善解决。通常法院会围绕以下几个要素展开全面审查:(1)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2)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平日与孩子相伴的时间长度,以及父母自身的综合素质、他们对孩子的责任感、家庭氛围等多种因素;(3)亦应对因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照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以及有
再婚困难者的合理需求予以考虑;(4)当然,在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接近,牵扯到原则性问题时,原则上将优先考虑经济实力相对强大者作为
抚养人。即便在离婚后未能获得
子女抚养权,家长仍然可以时常探望关注孩子,给予他们温暖关怀。我们坚信每一位面临离婚抉择的人都将会仔细思考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孩子利益,同时也绝不会因失去
抚养权为借口而忽视孩子的感受。事实上,抚养权的丧失并不代表相关权益随之消失,例如
探望权便是法律所赋予父母的重要权利及义务之一。其次,不同于初次
结婚的夫妇,对于离婚后希望
变更抚养权之人,法律亦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1、原抚养方若因罹患严重疾病或遭受
伤残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无力承担养育义务;2、在原抚养方未履行对子女的扶育责任,存在虐待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中对情节恶劣,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状况的;3、当孩子年满八岁之后,经意愿表达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已具备抚养能力;4、若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范且必要的变更抚养权原因。最后,针对
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可分解为以下步骤:1、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2、在获得批准
立案后,有立案部门下发
立案通知书,在此基础上根据通知交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标志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3、经过民事法庭的审理工作;4、接到法院
传唤之后,向对方送达
传票;5、接着进入法院调解阶段;6、最终则是等待法院经过公开庭审环节,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裁决。总的说来,对于那些在婚姻中困扰于想要离婚却舍不得孩子的人们来说,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或许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无论父母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变迁,他们依旧对子女拥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权利以及不可推卸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