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遗产在
继承处理中应遵照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是
第一顺位继承人:
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是
第二顺位继承人: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进一步规定,对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他们在继承遗产时的份额一般应当保持均等状态。
然而,如果存在居住环境恶劣或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并缺少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过程中往往需要得到更多重视。
此外,那些对
被继承人尽到了重要
赡养义务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
遗产分割过程中通常会获得更多份额。
如果某个具有
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没有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他/她在遗产分割时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
当然,所有以上这些都要经过各个继承人之间的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识才能落地实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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