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任何一方有掩藏、转移、出售、损坏
公共财物之行为,那么在
财产分配过程中,将给予相应的扣减或停发权益;如果双方未能就财产细分达成共识,他们有权委托国家法院进行裁决,并且另一方可向法庭提交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损坏公共财物的确凿
证据;此外,他们也可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