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经历了三载时光而走向
离婚的境地,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返还先前支付的
彩礼。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彩礼通常罕见于婚姻关系尚未缔结之际所支付的财务报酬,这一支付习惯通常被视为女方及其父母个人的资产,与男方无关。然而,在
离婚诉讼中,如果存在下列特殊情况,有可能会要求
返还彩礼:第一种情形为虽然已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未能携手同行;第二种情况则是在婚前给予的彩礼导致给了彩礼一方在经济上陷入困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