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明确标准,可被判定为
聚众赌博:(1)
行为人均以营利为首要动机,组织3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筹码获益总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注金额累计超过50,000元以上,又或者参加赌博活动的人员总数累计高达20人以上的状况;(2)行为人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组织10名及以上的我国公民到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非法获取
回扣和提供中介服务所获得的费用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