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归还与否与其提出
离婚的原委并无必然关联。若能证实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话,那么男方有权请求女方退还其先前已支付的彩礼:(1)已履行
婚姻登记手续但实则这段婚姻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之后,男方得以依法向女方索回
彩礼钱款;(2)即便是在恋爱或订婚期间,男方给予女方的一切物质
赠予,甚至侵蚀了他原本就生活困窘的经济状况时,离婚之后,男方同样有权利向女方
追讨当初所赠予的彩礼款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