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强调一点,如果您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来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便无需遵守为期30日的“
离婚冷静期”;
然而,当夫妻双方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时,通常都要遵循“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您与伴侣因
感情破裂而决定皈依自由,并且已经达成其离婚意向,则需在
婚姻登记部门接受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第30日后,双方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新的
离婚申请。
只有经过这一程序,您们的离婚请求才会被受理。
在
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之间应该就离婚事宜达成书面共识,且双方均应亲自主持到婚姻登记部门
提出离婚申请。
这份
离婚协议必须包含既定事项的具体方案,例如,关于子女的抚育问题、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您与伴侣双方都有意离婚,但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一个月之内仍无法完成整个
离婚流程。
这主要是由于《民法典》施行后所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的缘故。
在此期间内,若任何一方对刚刚作出的离婚决定心生悔意,均可在冷静期内撤销离婚申请,重新恢复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
如果您或您的伴侣未能在冷静期内赴婚姻登记处领取
离婚证书,同样将被视作已经撤销离婚申请。
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这个“离婚冷静期”,尊重自己和亲人的决定,理智考虑问题,避免冲动行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