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原因离职,并不属于非
当事人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业状态,因此无法申领
失业保险金。
对于成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者,国家将从所设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金:
首先,在失业之前,
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即雇佣方与
劳动者)均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一整年度的
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该种情况是非当事人主观意愿导致的中断就业现象。
最后,他们必须已经完成失业登记,并且表现出强烈的求职意向。
在此,需要强调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含以下几种场景:
首先,劳动合同因期限到期而自然终止。
其次,当雇主主动提出双方
解除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共识后也可以视为这种情况。
再次,若雇佣方主张依据受聘人员的
聘用合同或因雇员违反相关规定而被雇佣方辞退、
除名、开除时,也当即视同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最后,如果劳动者自己依法依规通过《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
此外,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也都算作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