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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系指两个
当事人在
债务问题上,均各自对另一方负有偿还义务,且此还款义务存在着先后的履行顺序。
在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其义务之前,后履行一方具备了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合法权力;
若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其债务时违约或不达标,那么后履行一方可据此理由鲜明地拒绝其对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