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
起诉讼过程中,
律师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工作有关事项(一)原告方需提供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的原件,以便核实身份后将其交还给原始所有者;
(二)证明
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存在的证件,例如
结婚证以及由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
(三)指向婚姻期间的
共同财产情况的凭证,通常只需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当然也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予以提交;
(四)涉及到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庭提供新生儿的出生证明文件以及户口本作为参考之用;
(五)若系法庭处理的第二起
离婚案件,原告方还需要从法庭处获得判决有效的证明文件以备使用。
二、提起
离婚诉讼所需进一步补充的各项材料(一)呈现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关于自由恋爱、由亲友介绍或者包办买卖婚姻、
再婚、
复婚等特殊情况的说明;
(二)展示缔约之后双方感情发展轨迹及引起离婚主诉原由的相关凭证,例如由于第三者干预导致
婚姻破裂的情况,应提供
证据来证明该行为的发生以及相关
证人和视听资料等佐证;
对于患有生理缺陷或是精神病患者,应该提供经过确诊的治疗方案、评估报告等权威文件;
倘若存在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被判处长期
徒刑的情况,应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结论和法院判决等文件;
(三)显示现今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关于分开居住的具体状况、理由、
分居协议等文件,曾经提出过离婚诉讼的历史经历及其
判决书、裁决书等重要证据;
家庭
纠纷爆发后,涉及到
报警求助的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警察部门出勤记录等文档资料;
(四)关于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需要提供关于彼此收入、储蓄、
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详细证明,例如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有薪金发放记录的银行卡、完整的纳税凭证、各笔存款的存储人、账目号码以及金额,各种债权债务的数额统计,债权债务的债主姓名、详实地址等等;
(五)由于经济救助需求而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如示无劳动力、经济来源不稳定状况的证明;
(六)需要偿付
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应提交财产约定书、一方在
抚养照顾儿童、
赡养老年人问题上的证供及录音资料等凭证;
(七)如果所主张的
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支持,则需要提供关于对方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严重
家庭暴力行为、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事件的具体事实证明。
尽管面临离婚困境,但毕竟曾经共享过生活,认为没有必要表现得如此无情无义。
家庭破裂会给双方带来深重的痛苦,尤其给双方亲属带来无尽的折磨,更为严重的是,对尚未长大的孩子来说,小小年纪就不得不承受这些痛苦的沉重阴影,这无疑是对他们极其不公的待遇。
因此,为了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