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关系中,若双方在
欠款合同中并未就借贷息费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都会被视作为无偿借贷性质的
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当
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约定了欠款利率标准以后,却又产生了争议时,此时他们可以在银行业同
类别贷款利率的四倍上限范围内,确立相应的利率基准。在
借款期限结束后,一旦任何一方出现
拖欠还款的行为,那么所产生的利息将依照如下几种情况做出对应的规定和处理:第一种情况,假如
当事人们在
借款协议中有专门针对
逾期借款利息的规定,那么就要严格遵循该条款的具体内容来进行执行;第二种情况,如果他们只是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却没有提及
逾期利息,那么我们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于
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来计算相应的
违约赔偿金;最后一种情况则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种类:一种是定期无息借款,另一种是不定期无息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