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发生的
工伤死亡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
赔偿事宜包括:第一项是支付给死者
家属的丧葬
补助金,具体金额为六个月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均
工资水平;其次,我们还需要向那些由于这次工伤死亡事故而失去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并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提供相应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的发放比例和计算方法将依据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以及提供生活来源的程度来确定;最后,我们还要支付一笔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其价值相当于上一年度全国范围内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这个倍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