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讨论有关商铺
使用权在达到四十年极限后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处理方法:首先,根据商铺所在地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条款,若
合同有效期满后,
土地使用者仍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则应最晚于合同届满之前的一年内提出
续期申请。但是,如果因为出于社会
公共利益等原因必须收回该地块的,政府应给予批准;其次,如果经过审批得以续期的话,土地使用者须重新与政府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还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后,商铺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一旦达到上限,若土地使用者既没有提出续期申请也没能得到批准的话,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