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果男方欲主张
单方解除婚姻关系,就必须携带有
结婚证书、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本人户口簿以及关于解散婚姻之诉状及其副本等相关资料前往女方籍贯地的司法审判机关
申请离婚诉讼。倘若女方
户籍所在地与其目前实际的永久居留地并不吻合的话,则应由女方最近一段时期持续居住的地方的司法机构依法享有专属
管辖权。当该法院接到
诉讼申请并进行审查之后,如认为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确实已经破碎至无法挽回的地步,则将裁定准许
离婚。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1)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
重婚或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2)存在对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长期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情况;(3)
行为人本身具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4)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夫妻间持久性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5)其他所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决裂的异常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