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
分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首先,若相伴双方能够就包括离婚事宜、
孩子抚养权分配、资产分割在内的各项议题形成共识,他们便可遵照相关规定,亲自携带备好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
结婚证书以及详尽的
离婚协议,前往位于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管理机关进行合法且正式的
离婚登记手续。即便双方在分开生活期间,同样有权提起离婚请求。其次,当相伴双方无法就上述关键议题达成一致时,主张提出
离婚申请的一方,可提交
诉讼至被告定居地址所属的法院,以此启动法律程序,通过由法院对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做出明显认定的方式,来决定离婚的最终结果。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情感变故而导致
分居两年时间成为判断夫妻关系破裂的关键因素,但并非唯一依据。其他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还包括:(1)
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居住关系;(2)施暴或虐待亲人、遗弃
家庭成员;(3)存在长期频繁的赌博行为、吸食毒品习惯而未能改正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