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当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之后,原则上的答复期限为六十个自然日,若有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叁拾个自然日。据立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需在收到
申诉书之次日起算,六十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然而,如果某项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较短(小于六十个自然日),则应依该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若因实际情况过于复杂,无法在制定的期限之内作出相应决定,必须经由行政复议机关的主任或书记等职务者的审批,方可适当延长,同时需要告知
当事人,包括
申诉人与被
上诉人关于新的审理周期的具体长度;请注意,在正常情况下,延期的总天数不得超过叁拾个自然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