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父母离婚,子女已然成年,关于
房产分割的具体事项如下所述:
首先,夫妻有任何一方在婚前就签订了
购房合同,并且,是采用自身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同时向银行
申请贷款购买的住宅,此次婚姻缔结之后,他们又选择共同运用夫妇共有的财富来缴纳
分期还款,然而,房产却登记在最初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
离婚时的房产将会归属这位登记人所有。
对于尚未偿还的部分贷款,此笔费用则属于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的
个人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还款以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份,应依照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由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若一方在婚前已通过全额
出资购买了房产,婚姻关系成立后才取得
房产证的例子,在离婚的时候,这栋房产便会视为这类一方的财产,并不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有。
再者,若在
婚前购房时,有一方的父母全额资助本方子女购置房产,并且房屋原本就是登记在其自家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此类房产便属于登记人婚前的
个人财产。
当出现离婚情况时,其他未登记的配偶并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样的房产。
当然,还有一些覆盖面更广的情况,比如:
在婚姻开始之前,一方的父母资助其子女购置房产,但仅支付其中一部分款项,而余下的付款则是在婚姻生活中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债务去还款。
如此一来,若出现离婚情况,则房产一般会判定为登记人名下的财产,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还款的部分及房产增值的部分,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做出合理的
赔偿。
最后,如果是婚后由双方共同购入的房产,这些房产便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如何分割它们。
倘若协商无果,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并基于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