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商标异议的裁定结果,通常是[准予注册][1]或[不准予注册]两大类型。若是异议无效,则会依据原商标申请予以核准注册,颁发
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布于众;若异议有效,则原商标申请将被驳回,经通知被异议方后,如其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接获通知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