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有期徒刑与
管制并罚的执行方法,应遵循如下原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方可执行同一人所被处以的管制措施。同时,针对涉及多宗
犯罪的
刑事案件,除非被告人被
判死刑或无期
徒刑外,必须根据各罪分别应受之刑期以及这些刑期的总和,按照以下原则选择适当的刑期:第一,在总合刑期中,最高所判之刑期不得高于总和刑期;第二,所选之刑期必须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之上;第三,如果总和刑期没有超过35年,那么最高所判决的刑期不得多于20年;而如果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则最高所判决的刑期则不得多于25年。以上便是关于有期徒刑与管制并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操作规范。《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应按下列方式予以执行:
1、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