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
协议离婚过程中,有一个为期30天的冷静期;然而,在进行调解或通过
诉讼形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则无需设置冷静期。具体来说,当
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第30日起,若其中任一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存有异议,均可选择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期限结束之后的相同时间内,申请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以办理
离婚证书的颁发手续;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将被视作是撤销了先前所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