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未成年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惩处办法需依据其所处年龄阶段及所涉及的罪行性质而定。具体说来如下:首先,若涉案中学生出生于十二岁至十四岁之间,仅当其涉嫌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这两种特定罪行且导致他人生命丧失或存在严重残疾情况时,方需按照所触犯之
刑法条文展开
定罪量刑。在此之外,如存在其他任何
刑事罪行,则不予追究
刑责,但可由各方体
责任主体如家长或其他监管者负责对其进行看护管束;唯有在特殊情形下,方可依法采取相对应的专门矫治措施进行处理。其次,如果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成长于十四岁至十六岁这个年龄阶段,除非其从事了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
纵火、爆炸、释放有害物质等严重罪行,否则也无需按照相应的
罪名追究其
刑事责任。再者说,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属于十六周岁及其以上的未成年人,自当按照其触犯的具体罪名进行判罚。值得注意的是,若是
犯罪的未成年人尚处于青少年阶段,那么相关
司法机关在
量刑时理应给予适当减免或减轻其惩罚力度。《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