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其
犯罪行为之后,自主自愿地向执法机构坦诚交代和承认其所有罪行,此举称为
自首。
此类被告人将面临从轻或减轻惩罚的选择,其中情节较为轻微者甚至可能获得
违规行为的豁免。
正处在各类司法程序中的被告人、尚未被
判刑的罪犯以及有其他罪行尚且没有被发现的被告人,只要能够全盘告知他们所犯下的其它罪行,那么也可以视为自首。
即使被告人并不具备以上几款提到的自首条件,但他们愿意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的,同样享有从轻的
处罚;
而因为这种坦白行为帮助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就会让惩罚得到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