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离婚案件已经转变为
诉讼形式时,必须将双方的
结婚证书提交至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这些证书成为了证明离婚
起诉事实及其相关细节的关键
证据材料。要明确的是,结婚证书对于已婚夫妇而言,就是其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明文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所以,在此类情况下,向法院
递交结婚证书是非常必要的流程环节之一。然而,如果引发
离婚纠纷的相关人士选择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完成
离婚手续的话,便无需将结婚证书递交至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