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体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历程之中,所有因赠与而获得的财产,除了在
赠予合同时明确记载为仅归属于某一方的例外之外,都应该被视为夫妇两人所共有。如果
房屋赠与行动在上演之时,个人的婚姻关系尚未结束,那么可以合理地推定这个住房请求权属于此婚姻关系中的两个参与者——即夫妻双方,是他们的
共同财产。尽管此种行为可以使房屋名字变更成为其中一方的名下,也无法使其获得这个住房百分之百的
产权。至于夫妇间接共有的房产,他们应该有权自由协商决定如何分割,但如果他们对如何分割这部分房产意见不合,人
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方面内容的规则来处理:(一)假如双方在此次问题上主张拥有共同的
房屋所有权,并且已经达成了双方相互竞争以得出最终获胜者的一致意见,那么这样的主张应得到法庭的批准和认可;(二)在另外一些场景下,可能只有一方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此时,法庭将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当前市场价格,对整个房屋价值予以客观评估,然后让获得了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可能的补偿;(三)最后,在双方都没有提出置房是否属于自己的主张时,法庭将按照他们的书面申请,对相关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或者私下出卖,并利用他们所得的收入来完成
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