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问题,主要涉及三大类
抗辩权的运用,具体如下所述:首先是同步
履行抗辩权,即双方对于
合同义务均需承担且无履行次序的规定时,应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进行执行。若在对方履行
债务前,一方就有权利行使拒绝接受履行请求的权力;同时,当对方的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另一方同样享有拒绝接受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力。其次是
先履行抗辩权,也即是指双方基于
合同责任而产生的债务负担,存在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规定。在此前提下,如若先履行的一方未能完整落实自己的义务,那么后履行一方便拥有拒绝其继续履行请求的合法权限;而在先履行一方实施债务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同样也赋予了后履行一方拒绝接受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最后就是不安履行抗辩权,它主要适用于因合同规定而使其中一方本应先行履行债务的情形,但只要其拥有确凿
证据证明对方法定或约定义务出现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合法行使停止履行的权力,具体包括:(a)在营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严重恶化现象;(b)存在转移资产、抽
出资金的行为,意图避开应尽债务;(c)在商业信用层面上,存在着严重的破产风险;(d)存在丧失或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迹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