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犯法
立案标准:
首先,本
罪名的施行主体一般涉及从事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运营以及其它非运输行业人员。
其次,本罪名的主观意识层面一定由过失所支配违背部分操作规程。
最后,本罪名的客观行为则是指未能遵守交通设施运行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并危害了公众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
本罪名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对整个交通运载以及设施运转的安全性形成威胁与影响。
其他罪名的区分差异如下:
(1)主要针对过失造成
人员伤亡罪、工程责任
重大事故罪、以及
重大安全事故罪。
这几个罪名之间的划分需要从事故发挥作用的时间节点着手。
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置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刑事法规若干运用法律问题的诠释》的第八条之规定,设立本罪立案标准的时空条件需限定在公共交通运营的约束框架之内,倘若在此类环境之中,涉及
机动车驾驶或其它相关设备的不当使用引发人员死亡或财物严重损失,则应根据相应的法规条例实施
处罚,
违法犯罪类型符合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等各条款规定,依据,须承担相应责任。
(2)故意杀人罪以及
过失杀人罪的界定。
这类罪行在
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上表现出明显不同,交通
肇事罪属于
过失犯罪,而过失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则显然归属于
故意犯罪。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旦出现下列情形,即被依法划分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
伤害罪进行惩罚:
首先,有人在引发事故之后,想要抹去自身罪证,对现场进行人为破坏,制造伪证,从而导致受害者失去生命;
其次,驾驶员明知受害者被卡在车下无法脱离,仍然无视其生命安全,选择逃离现场,甚至在未知对方有无生命体征的情况之下,使得受害者殒命或者受到严
重伤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