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双方
当事人均可向全国各级人
民法院及
仲裁委员会提出降低
违约金的要求。
依据法律
法规,若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远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那么法院或
仲裁机构将会根据相关方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此实现公正和公平。
然而,如果即使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却尚未到达"过分"程度的话,则不应该适用该司法酌减规则。
而在评定
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通常需要以导致
债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基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点的掌握一般遵循这样的标准:
即当
债务人违约后,其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一般会被视为"明显过高",但是,在此过程中不能过于拘泥于此,要考虑到避免出现实质性的不公现象。
违约金,是
合同协议中的一方未能或不当
履行合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其过错行为所支付的一定额度的金钱。
即,如果有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
合同义务,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我国《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
签署合同时,可约定在对方违约时,己方有权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由书面违约引发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而如果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实际损失的话,也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增加的请求。
同样地,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也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当减少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