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详细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
当事人申请终止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在未来的整整30日内,无论是提出该申请的一方还是在此期间内做出反对
离婚决定的另一方,均可有权亲自前往该机构撤销原先的
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过期之后的30个日历日内,当事人双方必须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并提交申请以获得正式解除婚姻的证明书;
若
逾期且未进行相应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即撤回复议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