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债权债务纠纷风险的预防策略:
首先,在实际签订借款合约之前,
当事人有必要对交易对方进行深入的调查,明确他们是否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以及其偿还能力是否良好。
其次,当双方协商订立合同时务必需确定所有相关条款是否详尽且明确,各方面的真意表达是否合法且真实。
具体地说,参考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某笔
债权债务关系中,
债务人因为故意或无意未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忽视了与其债权直接关联的更高级别的资
产权利,给
债权人所依赖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和威胁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并以其个人名义
代理债务人,向与债务人存在
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提出主张。
然而,这种代理权仅限于处理债务人本身所享有的专属权力外的其它权利。
此外,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债权人已到期应得的
债务范围内。
同时,只要是与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争议有关的抗辩,都可以由债权方提交给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