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向第三者提供的补偿费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内,那么,在法律程序上,该名妻子有权提出异议并主张取回这笔财物。根据中国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享有对
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均不可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将共同财产转
赠予他人。若出现此种情况,被涉及的另一方配偶有权请求撤销这个赠与行为。然而,倘若丈夫是用自身
个人财产来支付给第三者所谓的“补偿费”,那么,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该名妻子并不具备向该第三者追偿的法律资格。原因在于,个人财产是丈夫应有的自由处置权利范围之内,作为妻子并没有权力对此进行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