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
拆迁维权方面的争议,您可尝试向有关部门进行
申诉或寻求帮助。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即《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令”)中的第二十六条款,当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召户未能在确定的协商期内达成有效补偿协定,或者被
征收房屋的
产权归属存在疑问时,则需房屋征收部门向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级别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按照该条令规定以及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补偿决议。而且,这一补偿决议必须
保证公正和客观,坚决覆盖该条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中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事项。如若被征收方对该项补偿决议表示不服,他们有权依据法律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亦可视情况直接提出
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