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单方提出
离婚需求,则需携带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等资料,同时还需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
离婚起诉状及其副本以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如被告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发生偏差,则应由其
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进行处理。案件在法院接受
立案后,如果经过调解依旧无法达成协议,而法官通过审理判定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便可据此予以离婚裁决。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表现:首先,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有稳定且长期的
同居生活状况;其次,涉及到对配偶或
家庭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甚至包括虐待与遗弃;再次,具有顽固性的赌博或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最后,由于感情产生矛盾而连续两年以上处于
分居状态。此外,还有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