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双方之间的分离状态持续多久,都无法在无需通过法定
离婚程序的前提下自动判定
离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视为合法的夫妻关系终结:首先,必须明确是由已经进行了合法离婚程序的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其次,必须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前提,并且需要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离婚手续,或通过法律
诉讼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并由法院做出符合事实情况的判决决定,以解除相关的婚姻关系。一旦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那么这段婚姻关系便真正意义上结束了。此外,人
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发现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论调解多么紧锣密鼓地进行,也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从而不得不批准离婚:(1)
重婚行为,或者和他人形成
同居关系;(2)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4)由于感情破裂引发的长期
分居,界定为至少达到两年以上;(5)其他能够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情形。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依然未能批准离婚的案例里,如果双方又连续实行了一年以上的分居行为,其中一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要求,那么这个离婚请求应当被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